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德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18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德文(聲請意旨誤載為「張智傑 」,應予更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44公克,空包裝重0.22 公克),經鑑定後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命成分,屬違禁物( 聲請意旨記載為「依法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鄭德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 1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108 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 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 4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8 月6 日調科壹字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8 毒偵1581卷第62 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 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