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642號
PTDM,109,交簡,264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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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柳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柳毅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柳毅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有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所載之 前科與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 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 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 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 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 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 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 參照)。惟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數值之情形下 ,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尚見悔意,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幸未肇事之危 害程度、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992號
被 告 吳柳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柳毅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1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某處 工地內飲用保力達酒及啤酒至同日16時許結束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0分許,行經屏東縣內埔鄉學人路段 時,因車牌褪色不明顯,為警攔查,警察發現其身有濃厚酒 味,而於同日19時38分許測得吳柳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54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柳毅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內埔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 份附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2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60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83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4 月後,於106 年3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檢察官 蔡榮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黄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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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