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09年度,114號
ILDA,109,延收,114,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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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延收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陳韋志 
相 對 人 CANETE IRISH DURANO(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NETE IRISH DURANO延長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規定:「續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 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 容」;又行政法院認延長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延長收 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停留,符合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 10月18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後 因仍具上開情形,而經本院109年度續收字第2381號裁定續 予收容在案。惟受收容人之旅行文件已函請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協助辦理中,俟辦理完成後,將立即辦理強制驅逐出 國,且受收容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多日,顯證不願自 行返國,不適合為替代處分,非以收容難以執行驅逐出國, 有延長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規 定,聲請裁定延長收容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 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 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 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 予收容情形,乃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延長收容。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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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