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09年度,113號
ILDA,109,延收,113,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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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延收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陳韋志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HUNG(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HUNG准予延長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規定:「續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 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 容」;又行政法院認延長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延長收 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居、停留,符合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後因仍具上開情形,而經本院109年度續收字第2423號裁定 續予收容在案。惟受收容人旅行文件由外交部協助辦理中, 尚未完成,無法於續予收容期間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因 受收容人因逾期居留多日,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不適合為替 代處分,非以收容難以執行驅逐出國,有延長收容之必要。 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收 容,待文件備齊後即予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9年12月9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 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 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 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 予收容情形,應確有延長收容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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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