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瀅如(即陳俊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 本院網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 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6 月30日公告 於本院網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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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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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4702-3 │1 │3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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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10071-0 │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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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20398-2 │1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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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31334-3 │1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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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42867-9 │1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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