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林深露
林婉如
林建勲
林勝東
許林淑惠
柯佩芬
柯佩芳
林淑珍
林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