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3號
ILDV,109,訴,453,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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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高鈺芳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陳靖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80,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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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