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徐松奕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
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在所有、使用者名稱為「甲○○」之臉書個人網頁 公開發佈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三日。
三、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以 版面八點五公分乘以五公分,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 一日。
四、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其所有使用者名稱為「甲○○」之臉 書個人網頁所發佈之貼文及於他人臉書公開貼文中以上開「 甲○○」帳號留言之文字刪除。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聲明原載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 於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個人網頁(帳號名稱:甲○○ )連續公開發文刊登3日,並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頭版(版面8.5公分乘以5公分)刊登3日。(見附 民卷第3頁),惟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已載明請求被告 將張貼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刪除,乃 其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將此部分之請求改列於 聲明欄,而補正其訴之聲明第㈢項:被告應將張貼於社群網 站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刪除,自應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現任職宜蘭縣消防局局長。原告與被告素不 相識,僅有一面之緣,兩造間亦無私怨瓜葛。詎被告未經查 證,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上所申
用之「甲○○」帳號,在附表二所示之臉書網頁上,公開發 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或留言,虛構有關原告之不實訊息, 指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貶損原告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詆毀原告之名譽,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因被告上揭 侵權行為,又遭被告日夜跟監、刺探原告及原告家人日常生 活舉動,長年來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身心受創至鉅,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及請求除去侵害原告名譽如附表二所示文字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應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於社群網站臉書個人網頁( 帳號名稱:甲○○)連續公開發文刊登3日,並於蘋果日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版面8.5公分乘以5公 分)刊登3日。㈢、被告應將張貼於臉書上如附表二所示之 文字刪除。
二、被告則以:伊認識原告已十餘年,所陳述者係伊親所見聞或 自基層消防隊員處知悉,俱為事實,並非編造,伊為追求公 平正義,投訴縣長信箱未果,始訴諸社群網站公評,況伊亦 未指名道姓。被告現已未使用其臉書帳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網頁張貼或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等事 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9年度訴字 第1號刑案卷宗可查,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答辯稱:其所張 貼之言論俱為真實,但檢察官與法院均未傳喚證人查明事實 等語。然查,被告臉書貼文及留言指稱原告有收受下屬送禮 改考績乙節,業經證人吳豊達於上開刑案中證稱並未將禮物 送出,亦未告訴被告送禮的原因是為了考績等情明確(見偵 卷第34至35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刑卷第81頁、第83至 85頁)。至被告於臉書貼文指稱原告上班時間回家等語(附 表二編號1-1),被告於刑案審理中亦自承不知是否開車是原 告,那時候想原告是不是中午跑回家,再叫司機來載他等語 (上開刑卷第92至93頁),顯見上開指控僅係被告之猜測, 並非有確實根據。又被告臉書貼文所稱原告公器私用等情, 被告稱係曾見原告於宜蘭縣壯圍鄉海邊晚上10時及原告利用 後勤車接送非本縣市公務人員,然亦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又 被告公開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貼文或留言,指摘擔任宜蘭縣政 府消防局長之原告「欺善怕惡,兩面手法」、「白色恐怖」 、「好大喜功,喜歡應酬喝酒,……製造小團體」、「上樑 不正下樑歪,……平時不務正業」、「好大喜功,對基層消
防吝嗇,殘酷,鬥爭把服務縣民的消防局搞得有如派系」、 「這個人的長處就是欺善怕惡,說謊,欺騙,好大喜功」、 「它的長處,騙,說謊,白色恐怖」、「行白色恐怖威嚇, ……喝酒時就是你ㄟ兄弟,有事時就無情無義」等語,均係 貶損原告人格之用語,並無具體事實,亦無證據可參,是被 告所稱其張貼之部分言論為真實,自不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 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 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 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難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 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 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在臉書張貼或 留言附表二所示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可得閱覽,已足以毀 損原告之名譽。雖被告辯稱:就指稱原告收禮改考績部分, 係因吳豊達告知被告要送禮給原告以求更改考績,被告提出 檢舉無效,始訴諸臉書公評等語,且被告所涉誹謗罪嫌,僅 如附表二編號1-1至1-7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確定,附 表二編號2-1至2-38部分所涉誹謗及誣告罪嫌業經判決無罪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判決可參。 然查,被告僅以聽聞自他人陳述及出於自己之臆測,即在臉 書貼文及留言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大肆攻擊詆毀原告,顯係出 於惡意之舉,對於自己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應係出於故意 ,至於所述各節是否為真,亦未詳為查明探究,輕率疏忽指 控原告貪污、收賄等不實言論而損及原告名譽,堪認有過失 。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自屬有據。爰審酌原告自承現為消防局長,擔任該職 務已5年,從事公職32年,有不動產;被告高職畢業,曾從 事修車及賣海產工作,現無業,領有輕度殘障手冊,罹患憂 鬱症,名下有土地,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67頁、上
開刑卷第49、96頁),再參酌兩造財產狀況,有兩造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限閱卷), 並考量被告以上開方式妨害原告之名譽,依臉書撰述之言論 可以長期保存、公開分享傳播之特性,其影響力甚於一般口 頭詆毀辱罵,且被告向該主管機關、首長、民意代表等臉書 網頁留言,更增加其言論之觸及率,使原告因而受相關之調 查及質詢,備感屈辱,受人指點,而為各傳採媒體或公眾討 論之對象,有原告提出之新聞資料可參(附民卷第39至66頁 ),原告名譽受有損害,並因而承受相當大的精神壓力及身 心之傷害,其精神上顯受有相當之痛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 部分之請求,應屬過高,即無理由。
㈢、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文規定。 此規定乃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 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維護被害人 名譽並保障其人格權,是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 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 ,認以其它手段仍不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得命加害人公 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 釋理由書參照)。而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 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律並未具體規 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 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刪除如附表二 所示在臉書之貼文及留言,以除去侵害,被告雖主張已未使 用該臉書帳號,然未否認上開貼文及留言之存在,是原告依 民法第18條之規定,請求刪除貼文,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告又主張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 報刊登如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於107年 間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均係登載於臉書,透過網路之傳播 ,致多數人聽聞與閱讀,對原告之名譽已有重大侵害,及被 告雖非公眾人物,然被告除在自己臉書貼文外,亦曾在如附 表二所示之政治人物粉絲頁等網頁留言,觀看相關留言之族 群亦因之擴大,且本事件業經電子傳媒蘋果新聞、宜蘭大新 聞、聯合報新聞、自由時報、噶瑪蘭新聞網報導,有原告所 提出之上開新聞資料可參,並衡諸兩造之身分及地位等情, 認原告請求被告於上開報紙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及於被告之臉書個人網頁公開發佈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
事連續3日,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且未逾必要程度,應予 准許。至原告請求道歉啟事之內容為時間為「自民國105年 起四處散布…」並未舉證以實,本院認被告侵權行為時間既 為107年間,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之內容,始為相 當。又原告請求刊登報紙時間為3日,本院認已逾必要程度 ,就超過1日之部分予以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 元,並請求命被告刪除如附表二所示臉書之貼文及留言、於 被告個人臉書之頁面刊登連續3日、於如主文所示媒體上刊 登1日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而兩 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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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
│ │
│道歉人甲○○未經查證,於民國107年間四處散布汙衊宜蘭縣政府消 │
│防局局長乙○○先生,內容皆屬不實謠言。致乙○○先生之名譽遭受│
│重大減損,本人特此公開鄭重道歉。蒙徐先生寬宥,道歉人保證不再│
│侵害徐先生權益之行為,特刊此啟事。 │
│ │
│道歉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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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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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貼文時間│ 貼文所在 │ 貼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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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年4月│甲○○個人│「我就是無聊跟著國家的公務車,裡│
│ │月26日 │之臉書網頁│面坐著消防局局長徐大長官,上班時│
│ │ │貼文 │間跑回家,浪費公帑,豪不遮掩,官│
│ │ │ │大,學問大,欺善怕惡,兩面手法,│
│ │ │ │就是有人寧願當奴才,某分隊分小隊│
│ │ │ │長特別多,一樣懶惰藉口一堆,想要│
│ │ │ │獎賞,有事推給下屬,這也活該,平│
│ │ │ │常罵的像一隻狗,卻受不了升官,考│
│ │ │ │績的誘惑,活該,往後絕不在考慮人│
│ │ │ │情義理,做自己,有事直講,會不會│
│ │ │ │傷到誰,那也是你家的事,我只是實│
│ │ │ │話實說吧,大長官我就一直跟著你,│
│ │ │ │最好不要被我錄用公務車載老婆去吃│
│ │ │ │早點與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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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年8月│甲○○個人│「你贊同你的消防局局長收禮,送酒│
│ │月9日 │之臉書網頁│,白色恐怖嗎,這種為當官背離國民│
│ │ │之貼文(該│加入民進黨,現在你聲勢看漲,又想│
│ │ │貼文並分享│吃回頭草,完全不知禮義廉恥為何,│
│ │ │林姿妙臉書│如何教下一代的主人翁,期盼未來│
│ │ │粉絲專頁於│縣長,撤底翻轉消防,讓基層消防更│
│ │ │107年8月8 │能兼顧家庭與工作環境,問題就是這│
│ │ │日之貼文)│個會(騙與說謊)的公務員,好大喜│
│ │ │ │功,喜歡應酬喝酒,欺負酒,製造小│
│ │ │ │團體,三思而後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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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年11 │黃定和個人│「黃議員,它是什麼樣的人,你不 │
│ │月3日 │臉書網頁於│清楚嗎,上樑不正下樑歪,林縣長上│
│ │ │107年11月 │任,希望你堅持換掉它就對了,基層│
│ │ │月3日附有 │消防絕對給你99分,因為一分是同│
│ │ │議員黃定和│一個樣出一張嘴,害死基層做的要死│
│ │ │在宜蘭縣議│,平時不務正業,要它多好,就是做│
│ │ │會第18屆第│夢,就是(下台兩個字)最適合,現│
│ │ │8次大會質 │在整個心就想續任,你就完成它的願│
│ │ │詢消防局長│望(下台換人)換一個有肩膀有將心│
│ │ │乙○○錄影│比心,道德領域好的長官吧」等語。│
│ │ │畫面之貼文│ │
│ │ │內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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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年11 │甲○○個人│「基層宜蘭消防警消,你們認為他還│
│ │月4日 │之臉書網頁│適任你們的長官嗎,捫著良心道德1│
│ │ │附有議員林│.有無用臉書監控你們2.私領域有│
│ │ │成功於宜蘭│無動用壯圍分隊當司機,簽出簽入—│
│ │ │縣議會第18│簽什麼,因為都沒管制3.用政風室│
│ │ │屆第5次大 │與一個警察不要的,行白色恐怖威嚇│
│ │ │會第21次會│,調職,串證4.喝酒時就是你ㄟ兄│
│ │ │議質詢消防│弟,有事時就無情無義5.選舉了,│
│ │ │局長乙○○│人常說選賢與能,也不是太期待議員│
│ │ │之錄影畫面│,那是騙自己而已,你們辛苦是社會│
│ │ │之貼文 │有目共睹,但是害群之馬,還要繼續│
│ │ │ │隱瞞真相,只是為了區區的考績嗎?│
│ │ │ │」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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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年12 │在林姿妙臉│「真正為基層消防請命,第一個要換│
│ │月3日 │書粉絲專頁│的就是消防局長,完全不適任,好大│
│ │ │於107年12 │喜功,對基層消防吝嗇,殘酷,鬥爭│
│ │ │月3日之貼 │把服務縣民的消防局搞得有如派系,│
│ │ │文留言 │辛苦得做死,懶惰的更是靠張嘴,…│
│ │ │ │,就請林縣長打聽看看這種人品道德│
│ │ │ │操守」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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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7年12 │在林姿妙臉│「林縣長妳的消防局長真的不換嗎,│
│ │月6日 │書粉絲專頁│它適任嗎,…,知恥近乎勇之人都還│
│ │ │於107年12 │好,不知羞恥的人才可悲,這個人的│
│ │ │月6日之貼 │長處就是欺善怕惡,說謊,欺騙,好│
│ │ │文留言 │大喜功」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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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年12 │甲○○個人│「林縣長,你的消防局長如果還要繼│
│ │月18日 │之臉書網頁│續任用此人嗎,基層的哀怨,好像你│
│ │ │貼文所附之│也沒真正為基層警消覓尋一個值得信│
│ │ │甲○○似對│任,照顧基層的長官,它的長處,騙│
│ │ │林姿妙縣長│,說謊,白色恐怖,縣長你是真的視│
│ │ │之臉書留言│而不見聽而不聞嗎,選你就是要改變│
│ │ │截圖 │,如果還是以往思維,那豈不是得不│
│ │ │ │到煥然一新的感覺,如果曾襲之前的│
│ │ │ │用人,那你的名譽也只有被這個人拖│
│ │ │ │累,找個知羞恥心,有同理心,愛心│
│ │ │ │的好公務員,帶領基層消防走向不被│
│ │ │ │局長欺壓,壓榨的尊嚴與尊重」、「│
│ │ │ │如果一個人連禮、義、廉、恥都無,│
│ │ │ │何德何能當公務員,浪費民脂民膏,│
│ │ │ │不用繼續為它辯解,它自己了然於胸│
│ │ │ │」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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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年7月│甲○○個人│「這都是屬於貪污,我決定不考慮人│
│ │月28日 │之臉書網頁│情事故及朋友,把之前送茶送酒,正│
│ │ │貼文 │式檢舉宜蘭縣政府(政風處)查察消│
│ │ │ │防局局長收受賄賂更改考績一事送辦│
│ │ │ │,107年1月15日晚上8點10分有行車 │
│ │ │ │紀錄器錄影,車號(D?-3481),人│
│ │ │ │證某分隊與義消,茶葉(梨山茶)三│
│ │ │ │斤,一斤三斤元,共9000元,分隊交│
│ │ │ │貨,開車至局長家送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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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年12 │臉書帳號「│「長官是出了名的一張嘴,騙,說謊│
│ │月15日 │吉哥」之人│,好大喜功,誇大其詞,…,難道他│
│ │ │於107年12 │不知業務的事後編造而成的資料,但│
│ │ │月15日提及│它卻樂在其中,活在自己的世界,所│
│ │ │「消防局」│有要爭取給基層的視而不見,聽而不│
│ │ │、「宜蘭縣│聞,就是(騙),…,無知到極點,│
│ │ │」、「局長│知恥近乎勇,自誇自褒,業務能當飯│
│ │ │大人」之貼│吃喔,盡是做些無恥見不得人之事」│
│ │ │文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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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7年1月│甲○○個人│「送禮到底該送什麼呢,有人喜歡(│
│ │15日 │之臉書網頁│錢袋之圖形),又喜歡(權)」 │
│ │ │貼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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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7年1月│甲○○個人│「升官要錢與權,…119晚會勞師又 │
│ │19日 │之臉書網頁│動眾,害死基層消防員…記得送禮換│
│ │ │貼文 │考績,乙可變甲,如不是奴才,甲變│
│ │ │ │乙,真敢又無恥,公務風範不離錢—│
│ │ │ │權—禮—酒,真是可悲基層消防員,│
│ │ │ │努力不懈不敵哈巴(狗之圖形),天│
│ │ │ │天喝酒,送禮,狗腿,奴才,考績年│
│ │ │ │年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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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7年1月│在陳金德之│「消防長官收受賄賂禮品,讓隊員換│
│ │間 │臉書貼文留│考績,合適嗎…還是官用買的,往後│
│ │ │言 │在找隊員升遷與器材採購換回,政風│
│ │ │ │與人事像是它是它的爪牙,惡名昭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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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7年1月│甲○○個人│「基層消防隊員,做事不如送禮,要│
│ │間 │之臉書網頁│考績沒什麼困難,只要賄當奴才—送│
│ │ │貼文 │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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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7年1月│甲○○個人│「消防局,徐大騙子,我絕不會屈服│
│ │間 │之臉書網頁│,你接受送禮改考績」 │
│ │ │貼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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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7年1月│甲○○個人│「消防局長官,不要腦羞成怒,你不│
│ │間 │之臉書網頁│要拿不就沒事,還調動人家,真是不│
│ │ │貼文 │知羞恥的(爛官),這種長官竟然還│
│ │ │ │那麼多(奴才)誇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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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7年1月│在代理縣長│「因為有這種局長…沒能力靠拍馬屁│
│ │間 │陳金德之臉│,有能力不能言善,聽消防局長這個│
│ │ │書貼文上留│(做秀大王),相信你也有耳聞,言│
│ │ │言 │行,操守,道德,害你被騙又會自我│
│ │ │ │感覺良好…有基層警消為更改考績,│
│ │ │ │送禮給局長,金額萬於元,連這種都│
│ │ │ │會收受賄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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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07年1月│甲○○個人│「消防局長官你收禮換考績」 │
│ │間 │之臉書網頁│ │
│ │ │貼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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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7年1月│甲○○個人│「消防局長官,這個禮品,你有沒有│
│ │間 │之臉書網頁│很面熟,你收了,還教分隊宣導勿受│
│ │ │貼文 │賄,自己不宣導你自己,還有臉說別│
│ │ │ │人,你壞事做盡,眾人唾棄,知不知│
│ │ │ │禮義廉恥,基層隊員這就是長官受到│
│ │ │ │更改考績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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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07年1月│甲○○個人│「你覺得公務員可以接受下屬送禮更│
│ │間 │之驗書網頁│改考績嗎,你可接受為了要權利,變│
│ │ │分享其在林│換黨籍嗎,你在鎮長任內會用fb監控│
│ │ │姿妙臉書貼│你的同仁嗎,欺壓為服務鄉親你的部│
│ │ │文 │屬嗎,私自動員個分隊勤員參加縣政│
│ │ │ │座談會,這有嚴守(行政中立),現│
│ │ │ │今縣府的消防局長官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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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07年1月│甲○○個人│「真的是出了名的(騙子與俗仔)…│
│ │間 │之臉書網頁│會收禮又有可能會賣官的(壯圍之恥│
│ │ │貼文 │),基層隊員這個長官惡名昭彰,之│
│ │ │ │前還有買車票不給錢的紀錄,…那換│
│ │ │ │考績那(三斤茶葉)應該還沒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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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07年1月│甲○○個人│「就是偏偏出了一個好大喜功的(消│
│ │間 │之臉書網頁│防局長)…加上收禮換考績,還串證│
│ │ │分享其在陳│」 │
│ │ │金德臉書之│ │
│ │ │貼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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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07年1月│甲○○個人│「消防局長官,…,你最無恥,…,│
│ │間 │之臉書網頁│你無恥,…,你是喜歡拿,又喜歡白│
│ │ │貼文 │吃白喝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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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07年1月│甲○○個人│「要送禮物行賄…調查消防局你實施│
│ │間 │之臉書網頁│白色恐怖對各大隊義消大隊長與各分│
│ │ │貼文 │隊長調查他們職業類別,中午十二時│
│ │ │ │前回報,笑死人,人家不像你,要喝│
│ │ │ │又要拿,吃像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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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07年2月│甲○○個人│「宜蘭縣消防局長官,竟然收受基層│
│ │1日 │之臉書網頁│隊員的(送禮),長官與隊員有無對│
│ │ │貼文 │價關係,金額還超過萬元以上,你們│
│ │ │ │沒有想盡辦法幫助他,結果還接受饋│
│ │ │ │贈禮物當籌碼,行車紀錄器己把時間│
│ │ │ │—地點,禮物拍下,有沒有妳很清楚│
│ │ │ │,有這種長官與拍(馬圖形)屁的小│
│ │ │ │隊長和長官串通,聯合鬥爭隊員,你│
│ │ │ │不是不怕議員,為什麼又沒有勇氣面│
│ │ │ │對你的派令,還是怕被議員罵,乾脆│
│ │ │ │送進三星大學去交朋友,有幾個了,│
│ │ │ │長官你應很清楚喔,下次把你PO出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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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07年3月│在陳金德之│雖然宜蘭鄉親和善,從你離開宜蘭至│
│ │19日 │臉書貼文留│今回到家鄉,妳認為宜蘭改變什麼,│
│ │ │言 │樣樣財團,都更,抄地皮,圖利,最│
│ │ │ │被壓榨就是農民,一生守護田園,換│
│ │ │ │來是政府最慘酷的對待,加上當官要│
│ │ │ │對價,產生上樑不正下樑歪,執政竟│
│ │ │ │然捍衛不了這塊土地,改革有理為什│
│ │ │ │麼都反對,就因為農民真的靠耕作已│
│ │ │ │無法生存,加上當官的刁難,拖延,│
│ │ │ │讓真農民更加不滿,造成今日無法挽│
│ │ │ │回的局面,真是可憐又可悲。縣長一│
│ │ │ │再和你陳情你的消防局長,拿將近萬│
│ │ │ │元禮物換取考績,試問這種行為有無│
│ │ │ │犯法,該不該查,看好像有似無恐,│
│ │ │ │為所欲為,這就是公務員的標準道德│
│ │ │ │嗎,真難想像這種局長就膽大包天,│
│ │ │ │那更上層就難以想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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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08年3月│甲○○個人│「已經正式檢舉消防局(爛官)受賄│
│ │24日 │之臉書網頁│,壯圍之恥的公務員,人,事,物,│
│ │ │貼文 │樣樣俱全,你不要和它繼續串證,因│
│ │ │ │為轉污點證人,還有機會,和我好妤│
│ │ │ │配合,把它送進(三星大學)進修,│
│ │ │ │免得消防蒙羞,吃人夠夠,如有遇見│
│ │ │ │車子車牌(APA-7756)豐田汽車,這│
│ │ │ │是國家財產不是私人用車,如有遇見│
│ │ │ │就錄影存證,把這個(壞蛋)轟出公│
│ │ │ │務系統,以維消防(尊嚴)?昨天跑│
│ │ │ │來找我求情,你不要再來,不然我會│
│ │ │ │報警處理請(自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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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7年3月│甲○○個人│「那天被串通的兩個騷擾,今天重新│
│ │27日 │之臉書網頁│在詳述一次,為什麼我知道消防局長│
│ │ │貼文 │官你受賄因為我要告訴基層隊員很多│
│ │ │ │人都是送禮改考績,長官收賄是那位│
│ │ │ │才會做這種事,因為買禮物是借我手│
│ │ │ │機打,我人在分隊泡茶,茶葉老闆送│
│ │ │ │茶來拿了三斤,然後打賴給長官在不│
│ │ │ │在家,確認了,因下雨,就開我的車│
│ │ │ │DS-3481前往,車子裝有針孔攝影機 │
│ │ │ │與行車記錄器,串供說騎機車,錄影│
│ │ │ │帶馬上把你們打臉,幾個人看見,至│
│ │ │ │少十個人看見,有這種公務員必須嚴│
│ │ │ │加處置,把所有攝影送交縣府,廉政│
│ │ │ │署,與四五位議員,賴也把它截圖存│
│ │ │ │證,一一俱全,而且是(背骨),這│
│ │ │ │江湖道義早就把它處置了,還留在人│
│ │ │ │間害人,讓所有基層知道這就是消防│
│ │ │ │局,認真有用嗎,讓它去三星大學好│
│ │ │ │好在教育,沒路用的,不要又不上班│
│ │ │ │跑來我家,不然這次我要告你私闖民│
│ │ │ │宅,不然去堤防找爛官串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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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07年6月│甲○○個人│「這種消防局爛官不辭或退,就是社│
│ │6日 │之臉書網頁│會禍害,基層消防員的悲歌,感慨無│
│ │ │貼文 │知的容忍,讓她得寸進尺,既然還有│
│ │ │ │人(讚嘆)師父,神喔?」,並附上│
│ │ │ │擷取之前甲○○在其臉書之「消防局│
│ │ │ │長官,這個禮品,你有沒有很面熟,│
│ │ │ │你收了,還教分隊宣導勿受賄,自己│
│ │ │ │不宣導你自己受賄,還有臉教別人,│
│ │ │ │壞事作盡,眾人唾棄,知不知禮義廉│
│ │ │ │恥,基層隊員你領的是國家人民(薪│
│ │ │ │水),不是領詐欺班,這就是長官受│
│ │ │ │賄更改考績的物品,(這不是全部喔│
│ │ │ │),如果你沒有,如果你自認為是清│
│ │ │ │白,歡迎你提告,我就證據全部攤開│
│ │ │ │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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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07年6月│甲○○個人│「前陳副局長,很不平吧,對不對,│
│ │28日 │之臉書網頁│花了那麼冤枉錢交際費,你老婆沒罵│
│ │ │貼文 │你吧,這種人,吃銅吃鐵(吃甲枰錐│
│ │ │ │),先知先覺,前途光明,接任的代│
│ │ │ │副局長應該就沒那麼笨,好好做個好│
│ │ │ │人,幫你老婆選上議員,就把這個壓│
│ │ │ │搾隊員,十惡不赦的(爛官)換掉,│
│ │ │ │出一口氣,也爭一口氣,退休了也該│
│ │ │ │把陳建政始未說清楚講明白,有這種│
│ │ │ │學長也是你的不幸,如果你要當局長│
│ │ │ │,千萬不要學某人用(埋)的,因為│
│ │ │ │全宜蘭都知道,連考績都要收禮,奸│
│ │ │ │詐的方法(笑面虎),去跳中央橋可│
│ │ │ │能沒人要救他,為什麼因為就是報應│
│ │ │ │,沒關係,我收集它很多證據,我會│
│ │ │ │天天跟著它,車開到那兒就跟到哪裡│
│ │ │ │,有叫壯圍分隊隊員載去喝酒,他以│
│ │ │ │為神不知鬼不覺,誰上班時間載它去│
│ │ │ │自己心裡很清楚,早就把它錄下來,│
│ │ │ │為了不造成當事人困擾,先不爆料它│
│ │ │ │,纏著它不放,走到哪跟到哪裡,替│
│ │ │ │人民好好看好它有無在幹(壞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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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7年7月│甲○○個人│「農地農用,不知縣府這些一級主管│
│ │23日 │之臉書網頁│是否有取締,圍牆那麼高,幹壞事用│
│ │ │貼文 │的喔,我去農業處(檢舉),曬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