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國生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租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36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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