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62號
ILDV,109,司促,6462,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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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蘇秋桂(即陳光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國威(即陳光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履豪(即陳光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
  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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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