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69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鸚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之支 票正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擎能 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蔡鸚騰,且蔡鸚騰亦非 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 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蔡鸚騰請求給 付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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