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53號
ILDV,109,司促,6353,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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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馬薇雅 

      林珍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壹
  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馬薇雅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林珍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
   0筆,計461,031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
   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㈡詎債務人馬薇雅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49,18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珍妮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珍妮、馬│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149186│薇雅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珍妮、馬│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186│薇雅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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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