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06號
ILDV,109,司促,6306,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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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哲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零叁元
  ,及其中本金伍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哲峰於108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56,203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274元整、消費款47,94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5,9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53元整及違約金900元
  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3,876元自109年12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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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