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哲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零叁元
,及其中本金伍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哲峰於108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56,203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274元整、消費款47,94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5,9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53元整及違約金900元
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3,876元自109年12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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