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76號
ILDV,109,司促,6176,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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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謝國慶於1.民國108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41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5
   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4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
   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7
   7,00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4,83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
   證(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國慶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177007│     │九年九月十五│      │四點四一計算之│
│  │元  │     │日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謝國慶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4839元│     │九年九月十五│      │四點四一計算之│
│  │   │     │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國慶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77007│     │九年十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四四│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八八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謝國慶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839元│     │九年十月十六│      │以內者,按年息│
│  │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四四│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八八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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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