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68號
TYDV,106,司促,1786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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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68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黃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債務人為「李黃美雲即華忠企業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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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