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鄒雅雯
莊智凱
一、債務人鄒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
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莊智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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