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吳文政 杜黃碧珍 黃宏瑜 前列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追加原告 黃永進 黃永明 洪黃雲錦 黃素珍 黃振華 黃振芳 呂黃明美 陳黃明純 候居生 林立成 黃明月 黃晉坤 黃秀雄 黃文延 黃永寬 黃雲卿 廖黃雲鶯 黃佳儀 黃郁涵 黃湘芸 黃弋寧 黃朝泓 黃朝欽 林偉昱 林宜嘉 陳靜怡 黃資惠 黃資甯 被 告 游張阿葉 游景騰 李秀玲 游睿玹 游承韜 游立誠 簡宏哲 游巧嬣 陳美菊 游芳明 游芳杰 游芳長 游莉芳 游彩雲 游秀梅 游李阿惜 游水坤 前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被 告 游水金 游達夫 前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被 告 游水川 游水熔 張天河 張興邦 張興湘 張興豐 張興鈺 游素月 游秀鳳 游秀玉 陳游阿色 游陳阿笋 黃政杰 黃政隆 黃淑凌 黃榮華 葉黃阿美 黃陳幼 羅黃寶慧 黃寶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地上權或定存續期間、調整租金之訴訟,原告起訴當事人是否適格,再表示意見。即原告雖主張同意追加為原告與裁定追加為原告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即屬適格,但亦有認為起訴之共有人未具備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人數或應有部分比例之要件,即應由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屬適格,亦即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命未起訴之全體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之見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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