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8年度,2號
ILDV,108,消,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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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陳婉玲 
      韓佩君 
      徐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風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衡 


被   告 黃子婕 
      李慧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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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