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吳聰盛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光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1吳江秀梅
訴訟代理人 吳杏椿
被 告 2林美子
3陳四堂
4鍾錦明
5鍾淑華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6鍾志銘
被 告 7吳開松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8連乙華
9陳志明
10林明志
11鍾祺聰
12陳敏倉
13陳金川
14林奕承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15林王寶桂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被 告 16羅俊雄
17吳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至宜蘭縣○○市○○○段○○○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