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1號
ILDV,107,重訴,31,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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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吳聰盛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光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1吳江秀梅

訴訟代理人  吳杏椿 
被   告 2林美子 
      3陳四堂 
      4鍾錦明 
      5鍾淑華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6鍾志銘 
被   告 7吳開松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8連乙華 
      9陳志明 

      10林明志 
      11鍾祺聰 

      12陳敏倉 
      13陳金川 
      14林奕承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15林王寶桂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被   告 16羅俊雄 
      17吳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至宜蘭縣○○市○○○段○○○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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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