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4號
ILDV,107,訴,184,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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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林川勝(原名屠力泰)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姚銀來 
      姚麗雲 
      姚登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阿梅 
被   告 姚謝含少(即姚春亮之承受訴訟人)

      姚美霞(即姚春亮之承受訴訟人)

      姚振輝(即姚春亮之承受訴訟人)

      姚玉春 
      姚君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羅姚阿甘
      劉姚景 
      李林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姚玉梅 
      賴姚阿桃
      賴玉秋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賜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認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以本院本院108年度重訴 字第8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判決,嗣於10



9年11月13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該案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 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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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