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9年度,2號
ILDM,109,智訴,2,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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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鋒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偵字第27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智簡字第2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鋒銘係址設宜蘭縣○○ 鎮○○路000 號鋒聲視聽音響社之負責人,其明知「一瞞過 三冬」、「贖罪」、「憂愁的月光」、「癡情紅玫瑰」、「 兄妹」、「人生啊人生」、「後山姑娘」、「痴心」等8 首 歌曲均係告訴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音樂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仍基 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年5月3 日前某日 ,在上開鋒聲視聽音響社內,將前揭8 首歌曲重製至記憶卡 內,再以新臺幣3,000 元之價格,將該記憶卡販售予不知情 之林耀華林耀華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另為不起訴處分),供林耀華裝設於向被告所購買 之金嗓廠牌伴唱機內,作為林耀華所經營之宜蘭行館顧客點 唱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發 現上情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 人於109年11月19 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 訴狀及和解筆錄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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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