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68號
ILDM,109,交簡附民,68,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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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鐘云旋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原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鐘義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鎰鎵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被   告 張賜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055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張賜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 交簡字第1055號),經原告鐘云旋鐘義忠對被告張賜興鎰鎵通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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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鎵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