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楊海宏
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佘佩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