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61號
SLDV,109,除,56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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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莊永順 
代 理 人 江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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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