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陳菁如
代 理 人 江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65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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