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54號
SLDV,109,除,554,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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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李宗悌
代 理 人 江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種類│ 發行公司 │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
│ │ │ │ │ │
├──┼─────┼──────────────┼──┼────┤
│股票│汎宇電商股│92-ND-0003793~92-ND-0003842 │50張│50,000股│
│ │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50張│50,000股│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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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