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劉梅枝即翁金源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