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鄒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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