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翁義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被 告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煥律師,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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