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89號
SLDV,109,重訴,489,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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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有材料買賣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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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