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1號
SLDV,109,重訴,331,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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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曾田書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政叡律師
      劉冠頤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訴訟代理人 陳奕中 
      林美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依下列方式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111-A 部分,面積一萬九百七十九點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㈡編號111-B部分,面積一萬九百七十九點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拾參萬陸佰捌拾肆元,由原告負擔陸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台北市( 管理機關為被告) 共有新北 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系爭土地在法律上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對於系爭土地 無不可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規定,請 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應予分割為如附圖 所示編號111-AB部分分歸原告取得,編號111-B 部分由被告 取得。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等語。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臺北市 ( 管理機關為被告) 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為山坡 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09 年10月 23日新北淡地測字第1096096224號函可參( 本院卷第100 頁 ) ,又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共有人間並無 不分割之特約,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 土地,應予准許。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 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 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定。又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 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 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又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 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 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 單獨所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請求系爭土地應予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11-A 部分分歸原告取得,編號111-B 部分由台北市取得,被告表 示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係農業發展 條例規範之耕地,然其分割後,已超過最小分割面積2500平 方公尺之限制,無不得分割之限制。又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兩造取得分配之面積與應有部分換算應分配之面積相同, 且分割後各自取得之土地形態,尚稱完整,易於依其使用限 制為使用,且兩造亦均同意此方案,堪認該分案為適當公平 之分割方案。
㈢、準此,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 之利益、意願等情,認以如附圖所示編號111-A 部分歸原告 取得,編號111-B 部分由台北市取得之分割方案,分割系爭 土地,應屬可採。
四、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雖因兩造無法達 成分割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系爭土地之分 割而互蒙其利,故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各負擔2 分之1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7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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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