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81號
SLDV,109,重訴,181,202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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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邑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被 上訴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加徵裁判費 10分之5 計算,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自明。又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11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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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