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96號
SLDV,109,訴,996,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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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惠偵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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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