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惠偵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