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77號
SLDV,109,訴,57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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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潘建綸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潘姚月梅
      潘鴻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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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