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32號
SLDV,109,訴,213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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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2號
原   告 呂茂男 
被   告 曾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被告之戶籍雖設於「宜蘭縣宜 蘭市○○路000 巷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惟被告實際住所在桃園,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 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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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