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70號
SLDV,109,訴,2070,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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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70號
                   109年度救字第166號
原   告 黃語洵 
被   告 林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 之,同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新臺幣60萬元,被告之住所設於「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4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 109 年度救字第166 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 審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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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