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59號
SLDV,109,訴,2059,202012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依兩造所訂「設 備/ 材料銷售合約書」第17條,業已約定就該合約所生之紛 爭,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2594 號卷第7 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1/1頁


參考資料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