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87號
SLDV,109,訴,1587,202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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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7號
上 訴 人 賴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宜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
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
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等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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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