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59號
SLDV,109,補,1559,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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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9號
再審原告  余青政 

      李妍羚 

      柯微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光展 
再審被告  北投福林國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
簡上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
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3,600 元,且本件係對具
第二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應徵收裁判費4,1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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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