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于杰民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翁新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雪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
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