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47號
SLDV,109,補,154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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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于杰民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翁新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雪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
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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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