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軒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良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廖信夫
廖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租賃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肆拾
元(計算式:店鋪每月租金分別為10589 元、11766 元,合計22
355 元* 12個月* 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續約起之租賃期間4 年
=0000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09 年度全字第155
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調取之系爭店鋪租賃契約可稽,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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