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33號
SLDV,109,補,1433,20201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徐吳金梅
      徐承瑜 
      徐承進 
      徐承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兆建夏富琴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為俾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
所示之所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
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
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