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徐欣瑩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顏正豪律師
被 告 羅淑蕾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複 代 理人 溫育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
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萬3,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