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陳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義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
拾貳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
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46,000 元/ 平方公尺(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
號土地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20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
用面積)=17,5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