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98號
SLDV,109,補,1198,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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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邱德明
      邱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
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邱德明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邱周月英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
稱系爭遺產),原告與被告邱德明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邱德明就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
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8 萬3,45
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72 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1萬9,47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被繼承人邱周月英遺產(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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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價值     │應繼分│按應繼分比例計算│
│  │種類│         │         │   │之訴訟標的價額(│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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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4,447 萬8,000 元(│1/2  │2,223萬9,000元 │
│  │  │1小段392地號(權利│註1)       │   │        │
│  │  │範圍:公同共有 1/1│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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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24萬8,288 元(計算│1/2  │12萬4,144元   │
│  │  │539 地號(權利範圍│式:157,000×34981│   │        │
│  │  │:公同共有34981/28│ /0000000 ×129.99│   │        │
│  │  │75320)      │=248,288 ,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下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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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24萬2,233 元(計算│1/2  │12萬1,117元   │
│  │  │540 地號(權利範圍│式:157,000×34981│   │        │
│  │  │:公同共有34981/28│/0000000×126.82=│   │        │
│  │  │75320)      │242,2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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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6萬1,485元(計算式│1/2  │3萬743元    │
│  │  │541地號(權利範圍 │:157,000×34981/2│   │        │
│  │  │:公同共有34981/28│875320×32.19=61,│   │        │
│  │  │75320)      │4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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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16萬4,654 元(計算│1/2  │8萬2,327元   │
│  │  │542地號(權利範圍 │式:156,934×34981│   │        │
│  │  │:公同共有34981/28│/0000000 ×86.24=│   │        │
│  │  │75320)      │164,6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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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13萬1,327 元(計算│1/2  │6萬5,664元   │
│  │  │543地號(權利範圍 │式:156,014 ×3498│   │        │
│  │  │:公同共有34981/28│1 /0000000× 69. │   │        │
│  │  │75320)      │19 =131,3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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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2萬2,691元(計算式│1/2  │1萬1,346元   │
│  │  │544地號(權利範圍 │:157,000×34981/2│   │        │
│  │  │:公同共有34981/28│875320×11.88=22,│   │        │
│  │  │75320)      │6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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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1萬4,421元(計算式│1/2  │7,211元     │
│  │  │545 地號(權利範圍│:157,000×34981/2│   │        │
│  │  │:公同共有34981/28│875320×7.55=14,4│   │        │
│  │  │75320)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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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4萬416元(計算式:│1/2  │2萬208元    │
│  │  │546地號(權利範圍 │154,226×34981/287│   │        │
│  │  │:公同共有34981/28│5320×21.54=40,41│   │        │
│  │  │75320)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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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4萬9,582元(計算式│1/2  │2萬4,791元   │
│  │  │547 地號(權利範圍│:153,444×34981/2│   │        │
│  │  │:公同共有34981/28│875320×26.56=49,│   │        │
│  │  │75320)      │58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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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地│新北市蘆洲區保和段│5萬4,421元(計算式│1/2  │2萬7,211元   │
│  │  │548 地號(權利範圍│:193,563×34981/2│   │        │
│  │  │:公同共有34981/28│875320×23.11=54,│   │        │
│  │  │75320)      │4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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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物│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185 萬2,200 元(註│1/2  │92萬6,100元   │
│  │  │1小段551建號(門牌│1 )       │   │        │
│  │  │號碼:臺北市大同區│         │   │        │
│  │  │雙連里萬全街17號,│         │   │        │
│  │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   │        │
│  │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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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股票│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7,175 元(計算式:│1/2  │3,588元     │
│  │  │898股       │每股7.99元×898股 │   │        │
│  │  │         │=7,175 元,見註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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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2,368萬3,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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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號建物及坐落之同斷同
   小段392 地號土地經本院囑託吳元興建築師事務所鑑定,
   建物之價值為185 萬2,200 元,土地之價值為4,447 萬8,
   000 元(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151-181 頁)。
註2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8 月21日之收
   盤價為每股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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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