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23號
SLDV,109,補,1023,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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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吳昌成 
訴訟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許浩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69,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38,9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
8,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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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