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柳鳳瀅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柳淑卿等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1 號
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同年八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1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聲請書上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