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
債 務 人 李致煌
代 理 人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 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 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 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 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附件:
1、 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 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 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有無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 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如有,請提
出協商不成立資料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4、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 最新全國財產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6、 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7、 債務人自民國107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9、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1、如全無工作收入,則以債務人現年55歲,應仍有相當之工作 能力,請說明未出外工作之原因,及由何人支應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如何支應,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14、提出「政菘製版印刷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自104年9月迄 今每月營業銷售額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6、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