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01號
SLDV,109,消債更,201,202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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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債 務 人 曾金秀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陳報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汽車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
2.請債務人確認是否有漏列其他債權人?並提出最新之債權 人清冊。
3.債務人是否還有其他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 並提出自106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債務人領有多筆「就保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3,520元 ,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及領取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
5.安興不動產仲介公司係於何時匯款64萬2,500元予債務人



?匯款原因為何?債務人是否有固定自該公司取得執行業 務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6.債務人曾領取資遣費2萬4,000元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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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