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92號
SLDV,109,法,392,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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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何明果 
代 理 人 紀如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何明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之捐助 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 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 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 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 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9年9月18日經第6屆第8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 」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 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 議紀錄、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高(三)字第109015967 1號函、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教育部109年10月15日 臺教高(三)字第1090145445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件「修正後條文」欄 第6條至第10條、第14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 育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 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修 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條、第12條、第15條、第17至19條, 因係涉及組織依據及名稱、會計年度辦理事項、許可事項變



更程序、解散清算程序、章程未定事項之依據、施行程序等 事項之記載,而第3條則為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 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 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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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